(2014)南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南芬信用社诉庚永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市南芬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庚永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本溪市南芬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芬区站前街。法定代表人孟庆科,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波,系该联社风险部工作人员。被告庚永全,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南芬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庚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溪市南芬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本溪市南芬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丽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