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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商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正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岗岗、张可义、王士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正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岗岗,张可义,王士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0279号原告徐州正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40号-4号。法定代表人孙晋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龙,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岗岗。被告张可义。被告王士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正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岗岗、张可义、王士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正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岗岗、张可义、王士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正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为810元,由原告徐州正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松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