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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刑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蒋思亮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思亮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绵刑执字第944号罪犯蒋思亮,男,生于1977年08月01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2000年0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1)三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思亮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40000元(刑满日期:2022年11月05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4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3年12月累计标准考核分121分。已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思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思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11月0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