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上海天蝎电器有限公司与王金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蝎电器有限公司,王金芝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25号原告:上海天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安。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委托代理人:季倩倩。被告:王金芝。原告上海天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天蝎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天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瑞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