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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飞逾与周庆彬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飞逾,周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江飞逾,女,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宝积街六巷*号*楼,身份证号码4419001960********。被执行人周庆彬,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号A,身份证号码4401041964********。上述申请执行人江飞逾申请执行周庆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庆彬名下其他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公波审 判 员  谢小波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