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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清泉与张金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泉,张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泉,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瓦工,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张金财,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泉与被执行人张金财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启良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