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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瑞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邓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勇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和被告邓某某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邓某某于2010年8月在深圳市打工期间相识,201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由于我们都属再婚,各有子女,婚后也未生育。我们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多疑,经常为生活琐事同我争吵并打骂我,从2012年8月份因我们再次发生争吵打架,我便离开被告外出打工,之后双方分居至今。由于我们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我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某辩称:我打算与原告结婚,就是打算过日子,我会尽量把日子过好,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5月底在深圳市打工期间相识,2011年8月31日在瑞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原告杜某某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某和被告邓某某及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邓某在瑞昌市区租房居住生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杜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带着女儿杨某离开被告邓某某到深圳市务工。之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婚姻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长期分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