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郭佑杨与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佑杨,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郭佑杨,安徽省五河县人。被告:吴缘,安徽省五河县人。被告: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士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佑杨与被告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