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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郭佑杨与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佑杨,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郭佑杨,安徽省五河县人。被告:吴缘,安徽省五河县人。被告: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士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佑杨与被告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