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刑初字第180号自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黄骅市。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黄骅市。自诉人胡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损失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胡某某撤诉。审判长 白 戈审判员 侯 新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