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与裴诗文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裴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被执行人:裴诗文,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裴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裴诗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裴诗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BK15**号小型客车系被执行人裴诗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裴诗文所有的皖BK15**号小型客车。二、查封期限为壹年。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