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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字第005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私立启明民族中学与方开兵、李正芳房地置换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私立启明民族中学,方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00554-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私立启明民族中学。法定代表人:马长明,校长。被执行人:方开兵,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方开兵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方开兵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远定城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