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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曾某某,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欲与被告曾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朱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