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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陈××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婵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2013年12月15日19时许,在其租住的普宁市□□酒店511号房容留吸毒人员吴××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陈××于2013年12月2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在其租住的普宁市□□酒店405号房容留吸毒人员张××、吴××、沈××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陈××于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在其租住的普宁市□□酒店405号房容留吸毒人员黄××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陈××于2013年12月26日19时许,在其租住的普宁市□□酒店511号房容留吸毒人员黄××吸食毒品冰毒。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作案地点的相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陈××在其租住的普宁市□□酒店405号房容留吸毒人员黄××吸食冰毒。二、2013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在其租住的普宁市□□酒店511号房容留吸毒人员吴××吸食冰毒。三、2013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在其租住的普宁市□□酒店511号房容留吸毒人员张××、吴××、沈××吸食冰毒。四、2013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在其租住的普宁市□□酒店511号房容留吸毒人员黄××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陈××当庭确认无误的作案地点相片。2.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1月份一天傍晚,她在陈××租住的普宁市□□酒店405号房与陈××一起吸食冰毒;2013年12月26日19时许,她又到陈××租住的□□酒店511号房与陈××一起吸食冰毒。黄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陈××。3.证人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1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19时多,她到朋友陈××租住的普宁市□□酒店的房间与陈××一起吸食冰毒;2013年12月25日18时许,她又到陈××租住的房间与陈××、张××、沈××一起吸食冰毒。吴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陈××。4.证人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与吴××一起租住□□酒店409号房,张××与陈××租住在511号房,他们均有吸毒。2013年12月25日18时多,他与吴××一起到陈××租住的房间与陈××、张××一起吸食冰毒。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陈××。5.证人张汉涛的证言,证明:他与女朋友陈××租住在□□酒店511号房,他曾与陈××、沈××、吴××、黄××一起吸毒,2013年12月27日被抓获。6.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年初,她与男朋友张××一起租住在□□酒店405号房,后来发现张××吸毒,她出于好奇也跟着吸毒。2013年11月份一天傍晚,黄××到金时代酒店405号房与她一起吸食冰毒。2013年12月1日她搬到511号房,2013年12月15日19时许,吴××到其房间一起吸食冰毒;同年12月25日18时许,吴××、张××、沈××在其房间一起吸食冰毒;同年12月26日19时许,黄××又到其房间一起吸食冰毒。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吴××、张××、沈××。7.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证明:陈××出生于1994年11月15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树雄代理审判员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