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如皋博爱医院与冒小进、南通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博爱医院,冒小进,南通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如皋博爱医院。法定代表人陈银忠。委托代理人贲惠泉。委托代理人水瑞林。被告冒小进。委托代理人马兵华。被告南通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庆杰。委托代理人汪胜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平。委托代理人朱敏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博爱医院与被告冒小进、南通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博爱医院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博爱医院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博爱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如皋博爱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常雪萍审 判 员 王元健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