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杜成华与李启贵、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华,李启贵,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潍坊永拓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杜成华。被执行人李启贵。被执行人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永拓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磊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