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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行审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浙江泰恒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瓯行审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委托代理人陈鸣、林茜。被执行人浙江泰恒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振江。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3)26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浙江泰恒光学有限公司履行缴纳加处罚款48000元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5月23日以本案的催告履行义务有误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月2日作出的温瓯环罚字(2013)268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申请。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