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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远容与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容,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3129号原告王远容,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宇,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473号。法定代表人陈灵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远容与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容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远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远容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