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沧执子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明、褚俊茹、杨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明,褚俊茹,杨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子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明。被执行人褚俊茹。被执行人杨树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56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明、褚俊茹、杨树青银行存款52196.5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