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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新超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超,张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新超,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张积强,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在执行陈新超申请执行张积强民间借贷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3)夹江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60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3)夹江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