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云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蓝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云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2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蓝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浙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云和县南门路126号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法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体内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0.7mg/100ml。后经血样提取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蓝某的供述与辩解、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4)毒检字第2014-26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表、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涉案照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在道路上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蓝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晨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