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培芹、夏美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芹,夏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孙培芹,女,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夏美元,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夏美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美元立即偿还申请人孙培芹借款43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60000元自2009年1月13日起、借款270000元自2011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分别计算至2011年7月14日,并扣除14400元;自2011年7月15日起,以本金4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但被执行人夏美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夏美元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美元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长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