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丹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罗臣与叶志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臣,叶志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罗臣,男,37岁。委托代理人罗正华,男,系罗臣之父亲。被告叶志华,男,51岁。原告罗臣与被告叶志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幸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7日进行了独任审理。审理期间双方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调解1个月。后依法于2014年5月9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臣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正华和被告叶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臣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与被告签订了《仁美长叶山果园租赁合同》。截至今日,原告屡次要求被告按合同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视合约为一纸空文。被告租赁管理果园后,没尽管理义务,长期疏于管理,造成果园内400多株成年果树死亡,剩余果树也缺少肥料,缺少修剪,半死不活,整个果园长满杂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仅这一项,被告给原告损失就达15.20万元,再加上原告重新开垦、施肥的各项开支,人工、肥料,至少也需要10万元,两项损失合计25-3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承包款2000元及2014年承包款22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向法院请求:1.立即终止2012年12月22日与被告签订的《仁美长叶山果园租赁合同》;2.追偿被告拖欠的2013年承包款2000元及2014年承包款22000元,共计24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0万元;4.要求被告赔偿其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5.以上2-4项合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共计324000元。被告叶志华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是有效,被告自承包原告果园签订合同后,被告缺乏技术承包管理果园,又把果园转包给第三人来承包管理,自已长期在外打工。被告好长时间未到过果园,不知现情况。终止合同,请也要考虑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损失等……。经审理查明,原告罗臣与被告叶志华于2013年元月20日签订了一份《仁美长叶山果园租赁合同》,其合同载明:出租人:仁美长叶山果园罗臣(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石桥乡麻柳村二社叶志华(以下简称乙方)。2012年12月22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时间为六年(2013年元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面积96亩,品种:桃、李、枣,共计2000株左右。二、租金付款方式,付款日期。租金每年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头年承包费签合同时付10000元,其余12000元在2013年5月8日前付清。以后每年12月1日前付清次年的租金。每年付款以收据为准。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果园出租后,乙方的经营、品种改良等甲方不予干涉。合同有效期内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2.甲方现有房屋、机械设备、水利设施、索道等无偿给乙方管理、使用。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必须及时维修、维护、遗失必须赔偿。3.甲方已经种植在地里、地边、荒坡的银杏(白果)树,自行修剪、管理、施药、施肥、除草。乙方不得擅自移动,修剪、损害树体。如果必须修剪,移动应提前告知甲方,征得同意后实施。否则应按市场价格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过大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5.甲方随时对无偿给乙方使用的房产、财产、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添制的情况有督察权。所添设备,乙方退场时可自行处置。四、乙方的权利义务。1.……。2.……。3.……。4.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盈、亏与甲方无关。5.保证使用,维护、维修好甲方的所有财产,房产、设施、设备。如有遗失,损坏负责及时维修、维护、添制、赔偿。6.现有的白果树,不得损害。若需修剪,移动要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自作主张必须赔偿,若损失过大时自动终止合同。租期届满,在同等价格基础上,优先乙方承包。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应付给乙方当年的损失,并赔偿乙方10万元的违约金。2.乙方违约,应付给甲方10万元的违约金。……。被告自合同生效后,进场承包经营管理原告出租的果园,付2013年承包款20000元给原告后,尚拖欠2000元承包款及至今,2014年承包款22000元未付。今年初至现今,原告发现,被被告租赁的该果园处于无人管理、果树死亡、缺肥、修剪、长满杂草,半死不活状况。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和发出督察意见无果,故诉讼来院。2014年4月3日,本院派员查看原告罗臣出租给被告叶志华《仁美长叶山果园租赁合同》果园现状:该果园地处现仁美镇原先锋水库中央,现名罗沟水库长叶山果园。可见该果园栽有脆红李、油桃、冬桃、枣子树,应该是盛产期的果园,处于无人管理、果树枯萎、死亡、未摘袋、荒废状态。诉讼中,原告自愿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的陈述笔录,仁美长叶山果园租赁合同,现场查看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罗臣与被告叶志华签订的承租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叶志华自承租原告罗臣果园,不进行管理,又不按期向原告交清承租款,属违约,原告要求立即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的2013年承包款2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的承包款,应按合同解除之日前计算,尚欠5个月承包款为9166.7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一款(三)、(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罗臣与被告叶志华于2012年12月22日签订的《仁美长叶山果园租赁合同》立即解除。二、由被告叶志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罗臣2013年2000元承包费和2014年1-5月的承包费9166.70元,共计11166.70元。三、由被告叶志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罗臣违约金100000元。四、驳回原告罗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由被告叶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幸福人民陪审员  卢帮清人民陪审员  黄光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