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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马乐驰、冯玉芬与黄相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乐驰,冯玉芬,黄相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马乐驰。申请执行人冯玉芬。被执行人黄相茹。申请执行人马乐驰、冯玉芬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相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本院给予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能自行与申请人协商好履行事宜,本院决定评估拍卖黄相茹位于东坡区诗书路南段23号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案暂不需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拍卖后受偿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