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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伯、曹安军诉被告甘文、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伯,曹安军,甘文,钟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刘玉伯,女,生于1970年5月2日。原告曹安军,男,生于1969年9月29日。被告甘文,男,生于1966年11月8日。被告钟琼,女,出生于1978年4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伯、曹安军与被告甘文、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伯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伯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伯、曹安军撤回对被告甘文、钟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喻 斌审 判 员  胡学成代理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