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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明诉被告杨项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明,杨项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张超明。被告杨项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明诉被告杨项南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没有纠纷。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