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明诉被告杨项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明,杨项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张超明。被告杨项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明诉被告杨项南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没有纠纷。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