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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南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南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李某甲,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01月08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人民陪审员  王世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