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175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