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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张友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平催字第7号申请人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明。申请人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24049151,出票行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出票人平湖市华城箱包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佳宇皮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壹拾月壹拾壹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肆月壹拾壹日,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科佳模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晟审判员  孙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