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7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7729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委托代理人李云翔,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宏城鑫泰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新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