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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新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李丽洁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小红,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明健,男,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平工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丽洁,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丽洁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新法行非诉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及新兴县工商管理局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3)8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丽洁应交纳违法所得940.5元及罚款1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4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新法执字第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甘新林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景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