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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一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欧锦生与武汉木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锦生,武汉木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卢延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一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锦生,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福巷*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301211977********。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杜双浏,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木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陵区长堰工业街**号。法定代表人卢延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延斌,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香港路紫荆花园**幢*楼*号。身份证号码:4201231962********。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苏聪,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锦生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木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卢延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欧锦生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汤名哲审 判 员  郑会利代理审判员  杜明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