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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