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