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彭某。被告:徐某。原告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4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沈树强独任审判,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树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