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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杨忠义与张亚林、张恩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义,张亚林,张恩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杨忠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恩硕,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义与被告张亚林、张恩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义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忠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00元由原告杨忠义负担。审 判 长  靳学堂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