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2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军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2583号罪犯周军,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邛崃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于2008年12月3日送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1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