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2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2505号罪犯曾彬,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彬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是11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4日、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731号刑事裁定、(2012)成刑执字第29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