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玄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东营市宏昌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市宏昌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玄催字第18号申请人东营市宏昌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商贸园9号。法定代表人黄贤财,东营市宏昌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洪传,男,东营市宏昌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东营市宏昌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东营市宏昌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80005393891198,(出票日期2013年9月25日,出票人南京威孚金宁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金宁机械制造厂,付款行招商银行南京鼓楼支行,出票金额为88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3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徐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