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审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与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环境保护局,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狮执审第173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振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住所地石狮市。负责人:王子烽。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环罚字(2013)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在石狮市宋塘路龟湖公园对面名仕豪园2号楼设立KTV、住宿项目,因经营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环罚告字(2013)第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1月28日,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狮环罚字(2013)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KTV、住宿经营,并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2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作出狮环罚字(2013)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及时作出责令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停止KTV、住宿经营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新的环境违法行为,重新立案处罚。因此,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不妥。由于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石狮市环境保护局狮环罚字(2013)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款30000元交至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不自觉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石狮市阳光假日酒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茹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