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成军超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军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25号罪犯成军超,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成军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6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成军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成军超伙同他人窜至许昌市、郑州市等地,实施盗窃作案7起,盗得现金、电脑等物品,财物总价值二十多万元。另查明,判决的罚金该犯未履行。罪犯成军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成军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军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毕 蕾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