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颜庆良与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庆良,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颜庆良,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号。被执行人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号701。颜庆良与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武仲裁字第000109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颜庆良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依法受理。执行程序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3)武仲裁字第000109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颜庆良本金人民币135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武汉专顺储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刚审判员 李全胜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国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