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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法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孟津麻屯润发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法执字第00077号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津麻屯润发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孟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孟津麻屯润发机械加工厂负责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孟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学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