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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良玉与东莞太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玉,东莞太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陈良玉,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东莞太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户泽政治。委托代理人张爱玉,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玉诉被告东莞太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良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良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简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