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649号童某与曾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童某。被告曾某。委托代理人方世宏,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童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田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起因被告染上不良恶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从不负责任。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子女利益撤诉,但被告恶习不改反而变本加厉,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改过自新,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在广东中山市打工时相识,同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24日生育长女曾某1,现在原告父母家生活;2004年4月20日生育次子曾某2,现在被告家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原告发现被告染上吸毒的恶习,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11年9月被告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现已刑满释放。2014年1月8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考虑子女利益撤回起诉。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第二天出走后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4月21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缺点,重新做人。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且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产生的矛盾是被告过错所致,虽然被告曾误入歧途,但已经表示愿意重新做人,珍惜家庭,只要原告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童某与被告曾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田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