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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鑫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鑫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宽。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3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俭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法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