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崇正与张伟旗、刘营利、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刘崇正,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品,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陆强(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被告张伟旗,男,1977年8月30出生。被告刘营利,男,1985年6月7出生。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正诉被告张伟旗、刘营利、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崇正的委托代理人周陆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崇正负担。审判员 贾海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云峰-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