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席秋林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席某,男,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友君,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万竹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琛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