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道执字第164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所所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驾驶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道真运政罚(2013)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30000.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5000.00元,尚欠25000.00元未履行。2014年4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5000.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道执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25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在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乐分社有银行存款17017.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在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乐分社账号为231942000102010022XXXX的存款1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联智审 判 员 许 超助理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