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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咸阳秦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姚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基金会清偿办、第三人咸阳益民综合贸易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秦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姚某某,崔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基金会清偿办,咸阳益民综合贸易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咸阳秦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原告姚某某,女,1964年8月9日生,汉族。被告崔某某,女,1955年6月6日生,汉族。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基金会清偿办。第三人咸阳益民综合贸易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秦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姚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基金会清偿办、第三人咸阳益民综合贸易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秦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姚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秦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