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广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林广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广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林广华的起诉。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英玉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徐文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