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黄现军与丹棱县石桥乡黄山村4组、5组、7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现军,丹棱县石桥乡黄山村4组,丹棱县石桥乡黄山村5组,丹棱县石桥乡黄山村7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黄现军,男,汉族,46岁。原审被告丹棱县石桥乡黄山村4组。负责人黄琴,该组组长。原审被告丹棱县石桥乡黄山村5组。负责人方玉虎,该组组长。原审被告丹棱县石桥乡黄山村7组。负责人张付彩,该组组长。原审原告黄现军与原审被告丹棱县石桥乡黄山村4组、5组、7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刘平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 百度搜索“”